《热血传奇》代练案件犯罪嫌疑人难以入罪 |
日期:2009-04-06 编辑:冰释然 浏览: 【发表评论】 |
近期国内网游大作频出,外挂与代练一直网游企业们头疼的事情,透过“热血传奇”看盛大,对外挂的打击力度还要加强,国内玩家热盼的永恒之塔,相对于韩服的外挂泛滥,NC一天封号7万以表达抵制外挂的决心。国服将会怎么发展?盛大与玩家,都需要决绝!
现在的法律界对于南京江宁区“热血传奇代练” 案的一些分析探讨存在一些误区,以该案比照“007外挂刑事第一案”认定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观点更是错误的。实际上两案的性质完全不同,江宁热血传奇代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应入罪。
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分析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实际上可以看作两个行为,一个是提供网游代练服务,另一个是在代练的过程中使用了“冰点管家”外挂程序。
代练服务的角度,虽然现在很多人否认虚拟交易的合法性,但是依照法律“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精神,即使法律不给予其合法性之承认,亦不可作罪行认定之处理。对于代练者而言,只是用劳动提供了一种服务而已,不管这种服务内容的属性如何,属于物权还是知识产权实际上对于这种服务行业没有什么影响。正如小品中的“陪聊”服务,难道你非要搞清楚说的话是什么属性才对这种行业进行规范管理吗?很显然,如果仅作网游代练服务,是难以认定违法的,更勿谈犯罪。
其次是在代练的过程中使用了外挂程序,这个行为才是江宁检察院之所以提起公诉的主要原因。很多的媒体大肆报道代练犯罪等等之话题应当属于误读或炒作。
二、代练过程中使用外挂程序不应构成犯罪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第一例外挂案件出现以后,有一种声音即认为外挂应当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刑法修正案(七)发布之后,又有声音认为外挂的案件可以归属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实际上外挂难以并入此两种罪名。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是针对“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的行为,外挂作为辅助程序只是利用端口的衔接改变程序运行后的部分结果,以游戏主程序的正常运行为前提,虽然部分改变其数据,但难以认定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达到情节严重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并且现有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并没有具体的解释,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外挂行为不能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关键的考量因素就是是否有复制和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外挂是程序与主程序或客户端程序端口的衔接,其复制的部分主要是一部分名称,代码,非传统法律概念中的整体或主程序复制。现有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端口的衔接行为并不能作出视为“复制”的延伸解释,则不能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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